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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版新消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装修商品房需保留样板房

    收藏 叶小粥 来源: 评论: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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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7-04-10

    [导读]浙版新消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施行预付式消费新规,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浙江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落地。 日前,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经 ...

        浙版新消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

      施行预付式消费新规,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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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  浙江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落地。

      日前,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后全票通过,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      根据此次颁布的《办法》,浙江针对预付式消费、营利性培训、医疗美容、快递服务以及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等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。

      预付卡最高不能超5000元

      “2016年浙江全省受理服务类消费投诉17.3万件,占投诉总量的64.84%,同比增长74.47%。”前不久首次发布的年度消费环境分析报告显示,预付式消费是投诉热点难点,“预付卡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美容、美发和健身服务等领域。2016年度,全省美容、美发问题以及健身服务等两类投诉总量较上年同期增长66%。”

      此次发布的《办法》,将针对此对症下药。“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,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。”言下之意,新开业的商家将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。

      与此同时,此次《办法》规定,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,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。

      “有些经营者刚注册公司就发预付凭证,并未实际营业,这样很不牢靠,有些人可能借此空壳来设套。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,“这些限制,主要针对小而散的经营主体,有些消费者习惯不断往卡里充钱,这条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。”

      不过,“以前也曾经发布过一些文件规范预付费式消费,但新情况还是屡禁不止。”省消保委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韩志斌建议,“适时引入银行对预付卡资金作为第三方监管,建立保证金制度,或者实行与银行联合发卡制度,让银行充当保证人提供保证金。”

      全装修商品房需保留样板房

      样板房也是此次《办法》关注的焦点。

      “购买过精装修商品房的业主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,在购买前开发商曾提供样板房供参考,等到商品房交付时,想要进行比对,发现样板房已被开发商拆除了。这样一来,事后很难进行维权。”韩志斌介绍,“2016年受理的房地产投诉同比增长了30%。”

      此次发布的《办法》着力破解了这一现象。《办法》规定,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,应提供交付样板房;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,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。

      同时,商品房因设计、施工原因,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、房屋倾斜等问题,无法维修或者一次维修后仍超出安全限值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,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。

      值得关注的是,在退房过程中,如果遇到价格下跌,开发商应按原价格退还房款;如果遇价格上涨,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。

      此外,《办法》也针对快递丢件出台了新规。“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,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;一旦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,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。”《办法》同时明确要求,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,将按照实际价值赔偿。(来源:杭州日报)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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